•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办理须知
  • 日期 : 2014-05-3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因私赴台: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应邀赴台:应邀请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同时提交证件照片检测回执(因出入境证件照片对有关数据要求严格,且为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安全需对照片进行加密处理,故制证照片须经省公安厅证件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加密。证件照片可在我处或辽宁公安出入境政务网列出的具备拍摄出入境证件照片条件的照相馆采集。持证单独签注只提高符合规格的照片即可);
        3、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国内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但未注销国内户口的,除持赴台批件外,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资料页复印件;
        5、单独申请签注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儿童办理证件,须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或代办,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监护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明以及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7、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8、与申请事由向应的证明材料:
      (1)因私赴台: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团队旅游指具有组织赴台游资质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并提交复印件;(申请赴台定居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凭注销户口证明发给前往台湾签注)
      (2)因公赴台:
       ①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可异地办理,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或省级台办“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办理时限
    首次办理11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核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四)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第九十三号令发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五)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