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工作条例
  • 日期 : 2010-05-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以及学院机密的安全,适应新形势,做好学院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以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学院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由学院批准,在学院的领导和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院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学院的保密工作。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学院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是保密的要害部门,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各类文件、秘密党刊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院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各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档案、图表、刊物、照片、录音(像)带等。
        第八条  学院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一)上级领导人及高级外宾来学院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学院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禁止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六)学院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七)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答案。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保卫部门的业务文件材料等,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领导同志的亲启件由本人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阅办后应交学院办公室登记保管。
        第十条  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学院办公室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密码电报和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
        第十三条  阅读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学院领导的阅文由保密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学院办公室。其他人员的阅文原则上到学院办公室阅读。
        第十四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阅密件,必须按阅读的范围借阅,履行借阅手续,阅毕及时退还。绝密件、密码电报必须经分管学院领导批准才得借阅,并于当天退回。借阅的密件不得擅自转借、传阅、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所有密件的复印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密级文件、资料复印件的管理视同原件,必须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必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携带绝密件须经分管学院领导批准,两人同行,共同负责,携带的密件须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密码电报外出。
        第十七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承办,二人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得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第十八条  坚持定期文件清退和保密检查制度。每学期期末和节假日前,要对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清理、核对,并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失密情况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对保密工作中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及时补救。
        第十九条  涉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纪律。邀请或接待境外人员来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提供资料等方面都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论文、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学院或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在公开场合作报告或讲课时,不得随便引用秘密文件或刊物及尚未公布的内部资料上的内容和数字。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计算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涉密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专机专人专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密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文件移交手续。其他干部调动工作时,人事部门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前,通知保密员督促其清退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在外事、科学研究、组织、人事、纪检、文秘、保卫、教学(考试)等各项工作中要严守秘密。凡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失、泄密者,根据情节除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故意泄密者,要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