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辽宁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委托实施机关:大连市外国专家局 四、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登陆https://202.96.25.31注册用户后,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英文以外的文种应附译文);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属第四条“申请条件”第(一)款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二)款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属第四条第(三)款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四)款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五)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人护照首页复印件(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护照复印件)。 另外,除签订标准聘用合同外,还应签订附加合同并明确下列事项: (1)明确规定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工作目标等。 (2)明确工资的支付方式、交税方式、请病(事)假的规定和请假期间工资的扣减方式等相关条款。 (3)明确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相关程序,以及违约赔偿的条款。要在合同中加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明确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赔偿,提前通知的时间一般为2-3个月。 (4)明确聘请单位所提供的福利待遇以及需由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自行负责解决的事项。 (5)明确购买保险的相关事项。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抵连后立即为其购买包括大病和住院医疗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其在连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对于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来辽家属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是由聘请单位购买还是由专家自行购买;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 (6)在合同中应注明“本合同(协议)必须在申请人获得实施机关或受委托实施机关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并发生实际聘用关系后才正式生效”。 (7)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受聘的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及其家属在我国境内期间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发现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不符的活动,聘请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在连聘请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向大连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大连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大连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大连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但应经大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的; 2.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包括伪造、隐瞒事实真相等); 3. 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或大连市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大连市外国专家局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时,出具《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予以行政许可的,发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辽宁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大连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