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分类
1、学院党委、行政印章;
2、学院行政钢印;
3、院领导名章;
4、各部门(单位)印章。
二、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
2、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4、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
5、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
6、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各种证件;
7、以部门名义代表学院上报的报表、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制发的证件、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等各类印证材料。
三、印章的管理
1、学院印章实行学院、部门两级管理。院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确定监印员负责保管和使用;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监印员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监印员必须妥善保管各种印章,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外出。会印时要有专车专线护送。
3、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用印事宜,杜绝不符合规定用印。
4、各级负责人和监印人员要严格用印程序,加强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和检查,切实把好用印关。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印章使用准确,避免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四、印章的使用及审批
学院实行用印单制度,申请用印者必须逐项认真填写用印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监印员留底备查,否则不予用印。
1、凡以学院名义上报及印发的各种文件,必须履行拟文、审核、签发、编号等手续后方可用印。其中,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件及各类报表加盖院级公章的签发权限为:
(1)由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文件、报表由主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2)涉及学院全局性工作的党政文件、报表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3)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件、报表,须经各有关部门会签,由主办部门交主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2、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重大合同、协议必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必要时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凡合同、协议中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责范围时,须征得所涉及的部门的同意。
3、凡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由主办部门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对于特殊情况须报请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4、凡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须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用印,对于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必要时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5、各部门印章的签发权限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印章的刻制与分发
1、凡经学院批准成立的机构由学院办公室根据机构的级别绘制印模,经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送至指定的刻制社刻制。
2、不属于学院讨论通过的部门印章又确因工作需要刻制有关专用章的,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阐明理由,由学院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经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刻制。
3、因机构变更需重新刻制印章或原印章变形磨损需刻制新印章的,应向学院办公室提交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刻制。
4、印章刻好后由学院办公室留存印模一式两份,通知使用部门签字领取,一份存档,一份留学院办公室用于监管。
5、更换新印章的部门,须将旧印章交由学院办公室收回,并按规定统一销毁。
六、责任追究
凡违章用印,将追究监印员及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学院带来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除责令其挽回或赔偿相应损失外,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