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查工作条例
  • 日期 : 2010-05-11    

    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使学院的督促检查(简称督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学院的发展建设服务,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院督查工作是在院党政领导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交办和批办事项及要求催办和查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院工作要点的完成情况;
        (五)来信来访以及其它渠道了解的事关重大且需要督查的事项;
        (六)院领导批办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经院领导同意列为督查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立项:接到上级领导机关、院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以后,由学院办公室提出督查工作意见,包括督查项目内容、承办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限及要求等,报院领导审定。
        (二)办理:督查事项立项后,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内容、完成时限、具体要求等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根据要求按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学院办公室要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必要时可请有关院领导出面帮助解决。
        (三)督办:学院办公室随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办结:督查事项必须如期办结。学院办公室要对办结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报院领导审定,并将有保存价值的及时存档。    
    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在督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督查人员要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如实上报。严格遵守职责界限,充分尊重和依靠职能部门,不要代替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