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 日期 : 2010-05-11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发展大连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适应大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大连管理干部学院转制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为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校址:本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夏泊路100号;分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东街6号。
        第三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大连市人民政府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专科层次招生资格的多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隶属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学院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立足大连,服务社会,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熟练技能的高级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开拓进取,不断探索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的新机制和新模式,使学院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办学规模和教育方式
        第六条  学院办学规模为10,000人。适应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任务,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  学院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并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紧密围绕人才市场的需求,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用高新技术内容开展教学,教育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按照“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原则,切实加强实践环节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形成高职教育和本院的教学特色。
        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生经过在校期间的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同时,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生通过面向市场、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途径获得就业。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专业开发和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设置要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加以设定。学院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发新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要为依据,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理论教学以够用为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时比例为1:1。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并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公民担任院长。学院的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第十七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及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教学职能部门设系、部;科研职能部门设处;行政职能部门设处、室。学院附属机构按学院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本着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高效益的原则,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教职工队伍。学院与受聘任的教职工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聘任期。
        第二十一条  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学位和相关能力。
    学院可根据聘任合同规定,对受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学位和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适应学院发展的相适应的后勤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后勤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工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学联在学院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设总体规划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学院教育经费以大连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的收益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资助,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产系国有资产,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使校产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住房、职称、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力所能及地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院内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平均收入应逐年有所提高,大多数教职工的实际收入应逐年有所增长。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是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院副院级以上干部;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协助学院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外教学、实训基地。
        (四)在学院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二)学院存续期间对大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财产和学院合法收益享有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院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期向大连市提供毕业生。
        (三)学院主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要求。
        (四)学院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为在岗人员的继续教育服务。
      (五)按照大连市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六)学院未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学院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一)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三)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是:若学院提出修改章程,学院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理由,并将修改方案提交教代会讨论,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向举办者作汇报;若举办者提出修改章程,也应广泛听取学院教职工的意见,审慎地形成方案。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必要程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