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工作规定
  • 日期 : 2010-05-11    

    涉外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事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外事处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外事处的职责范围是: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及管理,接待来访的外宾,组织学院日常外事活动,为公派出国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外事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要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外事服务的质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外宾拉关系,索要赠品或小费,外宾赠送的礼品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聘请及管理
        第三条 学院聘请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教师均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经批准立项后,遵照执行。
        第四条 有关部门向外事处申报聘请外籍教师的时间为每年七月份。有聘请外籍教师需要的部门在六月末之前需填写《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并报外事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五条  外籍教师的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专家的系、部、分院)要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下年度的聘请计划报外事处、教务处。聘请计划要说明聘请的目的、来院工作任务、教授对象及对应聘人选的要求。已有聘请意向的部门应填好《外籍教师登记表》。
        第六条 外事处、教务处根据全院教学科研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实际接待能力和经费情况,对聘请工作统筹安排。
        第七条 应聘人员由外事处协同外籍教师使用部门共同审核,尽可能地了解对方业务简历、学术水平、政治背景、家庭成员、专长和健康状况,同时向外籍教师介绍学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量、生活条件以及待遇等。
        第八条 外籍教师的使用管理由外事处、教务处、外籍教师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外事处负责外籍教师方针政策的指导、外事纪律的检查及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课程安排。
        第九条 外籍教师来院初期外事处要负责向其介绍国情,解释其应遵守的法律、院规。介绍我院的概况和生活条件、工作待遇等。外籍教师使用部门将初步拟订的有关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大纲、教材、课时、授课对象,对其做以说明。在经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外事处和外籍教师使用部门共同出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外籍教师使用部门要对外籍教师实行目标管理。使用部门应在外籍教师到职前拟定好具体的目标和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后备案。使用部门在外籍教师到职后,根据制定的目标对外籍教师教学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定期或经过一段教学实践后对其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外事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籍教师工作情况,协助督促使用部门搞好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每学期期末和合同期满时,外籍教师使用部门要填写《聘请外籍教师工作成果报告表》报外事处,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外事处负责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接待外国代表团及日常外事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接待外国代表团程序:
        1、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发出来华邀请函;
        2、成立接待小组,进行人员分工,拟定接待计划;
        3、召开筹备会议,确定接待计划,并制订详细的日程表;
        4、拟定院领导按日程参加接待活动;
        5、准备会议资料及学院的宣传材料;
        6、邀请宣传报道单位;
        7、组织接待;
        8、对接待活动和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各部门自主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各部门在开展外事活动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接待计划,报主管院长和外事处,事后及时做好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接待工作坚持对等接待原则。我方参加人员身份应与对方相当。学院邀请的外国来访人员,如对方有校长参加,可派一位院领导到机场接送,其余到访人员均由外事处负责派人接送。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院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外事活动。如确需两位以上院领导参加,由主管院长审定。
        第十五条 在外事活动中收受的礼品,除食品、烟酒、水果类及价值折价不满200元人民币的礼物,留归受礼人使用外,200元以上的礼品均须登记并上交学院,由外事处受理登记、保管。
    第四章 因公出国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因公出国人员(出国留学者除外)的相关手续,均由外事处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上交护照。严禁使用护照办理其它事宜。如发现护照遗失,遗失人应及时写明情况向外事处汇报,并会同外事处有关人员到上级外事部门接受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做出工作总结进行汇报。
    第五章 出国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讲学的人员其费用原则上由出国人员个人负责筹集,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补贴。一年之内有数次出访任务的人员,学院只给予一次补助。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经费的领取,回国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账。
        第二十一条 出国团组应指定两人负责经费管理,其职责是:
        1、在国内办理换汇手续;
        2、在国外要计算每天的费用开支,保管好原始单据。若无原始单据的,要逐笔记账,回国后要填写《无原始凭证费用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团长签字,方可报销。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外费用的报销,住宿费及公杂费不得超出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财行[2001]73号文的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如有特殊的情况超出范围的,应说明理由,由团长、证明人、经办人签字。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接待外宾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事处在接待外国代表团组之前,应把接待计划交财务处一份,作为领取经费和报销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宴请外宾应严格控制我方人员人数。外宾5人以内的,我方人数可视情况而定,但中外人数总和最多不超过8人;外宾人数在5—10人的,应在中外人数比例1∶1以内安排我方参加人数。
    第七章  外籍教师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接待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外籍教师来学院进行讲学、科研工作。其中包括外籍教师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工资、医疗、行李托运、工作用车等。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经费的开支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八章 出席外事活动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参加正式外事活动时,服装应整洁大方。
        第二十八条 见面时,要有足够的礼节。
        第二十九条 仪表要端庄,举止要文明,姿势要端正。
        第三十条 陪同用餐时,进餐要文雅;饮酒不能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可以敬酒,但不要劝酒,绝对禁止酗酒。
        第三十一条 尊重有关国家的宗教、风俗习惯。
        第三十二条 如遇重要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报告主管院长。